(2017)浙1123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077号被执行人叶建利,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遂昌县。本院在执行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子华、全鸿铭、马秀珍、叶建利、陈彩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叶建利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或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叶建利罚款1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