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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凤与董业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董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5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女,汉族。被执行人董业平,男,汉族。原告刘凤与被告董业平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4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由董业平赔偿刘凤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4984.45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董业平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董业平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刘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凤于2017年6月15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董业平自行达成给付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407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