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90号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66-5号招银大厦1805。法定代表人:唐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安居苑D区401栋1单元3层4室。负责人:胡晓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祥,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计1708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共计3078元由原告武汉金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付若林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