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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崇、韩凤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韩凤友,舒雷,郭奎宏,胡东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989号被执行人王崇,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济南开元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南市济安新区。被执行人韩凤友,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济南开元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舒雷,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济南开元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郭奎宏,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济南开元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胡东奎,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开元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盛世名门小区1号楼1单元803室。(2015)历刑二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崇、韩凤友、舒雷、郭奎宏、胡东奎因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金6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广军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