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文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文某,女,农民。被执行人:孙某,男,农民。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某、文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2017)陕0429执467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某已履行案件标的款1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亚萍代理审判员 吴 杰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