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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雨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挺与魏楠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挺,魏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雨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刘挺,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楠,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挺与被执行人魏楠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长中民一终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477183元及占用资金占用利息80008元(以509182.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02年2月22起计算至2004年12月16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54762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020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