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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刑更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玉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更153号罪犯陈玉华,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1)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玉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十万元。陈玉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31日以(2011)粤高法少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玉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陈玉华的刑罚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陈玉华减刑建议,于2017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江北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在湖北省江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陈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考核期间,获得六次季度表扬奖励、一次季度记功奖励。同时查明,该犯系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开庭审理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人员旁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庭审笔录、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系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如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