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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清与被告王德文、朱慧兰、伍耀进、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清,王德文,朱慧兰,伍耀进,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3213号原告:王海清。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国,常德市武陵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王德文。被告:朱慧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明,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耿名,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伍耀进。被告:陈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波,常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海清与被告王德文、朱慧兰、伍耀进、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王海清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海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清撤回对王德文、朱慧兰、伍耀进、陈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15元减半收取3207.5元,由王海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清清人民陪审员  苏志安人民陪审员  蔡永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