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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金平与被执行人马泽芳、杨学慧、杨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平,马泽芳,杨学慧,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马泽芳,女,汉族,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学慧,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成,男,汉族,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平与被执行人马泽芳、杨学慧、杨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泽芳、杨学慧、杨成具体地址不详,查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金平亦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的住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金平发现被执行人马泽芳、杨学慧、杨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