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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7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磊、严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磊,严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7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洪磊,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严欣,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特10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28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严欣名下的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买受人李保良以人民币42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但竞买人未在限期内支付拍卖余款,本次拍卖流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严欣名下的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忠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