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林蜀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何玉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蜀国,吴益伦,何双武,田道平,何玉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501号原告:林蜀国,男,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可山,男,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吴益伦,男,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何双武,男,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田道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何玉轩,男,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53075488Y。负责人:余时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海,男,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办事处月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76121160L。负责人:朱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丽,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蜀国与被告吴益伦、何双武、田道平、何玉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林蜀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蜀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蜀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598.52元,减半交纳计799.26元,由原告林蜀国负担。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仕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