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英才、李跃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才,李跃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陈英才,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李跃能,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执行陈英才与李跃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英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3民初6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杨宝兴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丽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