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高晓平与单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平,单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107号原告:高晓平,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单光锋,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生,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晓平与被告单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高晓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高晓平预交),因原告高晓平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退还原告高晓平10775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晓平负担。审 判 长 刘 亚人民陪审员 邵明钦人民陪审员 闵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宝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