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临猗县美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融正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猗县美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融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民初2141号原告:临猗县美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辉,运城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莹,总经理。被告:山西融正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欠英,公司出纳。原告临猗县美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育开发公司)与被告山西融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正投资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辉、马莹,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育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有效继续履行;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40万元;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初,原被告商谈合作开发临猗县美育幼儿园、美育学府建筑工程,并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被告负责承担开发项目前期的部分投资费用,投资总额不超过800万元,被告先后给原告汇款505万元,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至2014年1月11日付被告利息768081元,于2014年3月18日返还被告30万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投资剩余295万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赔付违约金40万元。被告融正投资公司辩称:双方所签合同属实,对原告所诉双方往来款额无异议,但被告并未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40万元,同意合同继续履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协议合作开发“临猗县美育幼儿园及教职工住宅楼”项目,该协议内容主要约定:原告负责开发建筑项目所有事项,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被告投资最高额不超过800万元,开发产生的收益被告提取800万元,被告根据需要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所需的合理投资款,为保证投资安全,双方共同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与房屋销售,被告派财务总监、常务理事各一人对项目开发进行监管,自所建筑的房屋开始销售之日起,应优先从销售款中返还被告的投资款及2.5%利息,按照销售房屋的30%比例提取利润,提取利润总额达到800万元后,被告抽回本金及利润后撤出该项目。有关债权债务均与被告无关。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协议总金额800万元的5%违约金。按照协议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付足剩余295万元投资款,造成工程进度无法继续进行,应承担5%违约金40万元,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当庭质证、原、被告双方所签《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具备客观真实性,应当采信。但该协议内容约定共享利润、不约定共担风险,不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投资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不论盈亏被告优先从销售款中返还被告的投资款及2.5%利息,按照销售房款的30%比例提取利润,提取利润总额达到800万元后,被告抽回本金及利润后撤出该项目,有关债权债务均与被告无关,双方约定应属于保底条款,该保底条款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有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也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规范相应的市场风险,因保底条款的约定,损害第三人利益,故保底条款不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本质特征,且被告投资亦未列入原告所经营公司的股东名册,可见,被告向原告的投资符合借款合同要求,双方所签《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借款合同,而被告的出资回报明显超出法律规定限额,不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临猗县美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临猗县美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