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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酒泉宝鼎商砼有限公司、酒泉大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成虎、吴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酒泉宝鼎商砼有限公司,酒泉大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成虎,吴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2号。负责人:毛浓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酒泉宝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南区)。法定代表人:吴晓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酒泉大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成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成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晓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酒泉宝鼎商砼有限公司、酒泉大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成虎、吴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自2017年6月起,被执行人每月至少支付申请执行人30万元至50万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至少支付350万元,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9执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杜金文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