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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沙金元与被告马艳、马金林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金元,马艳,马金林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409号原告:沙金元,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白世明,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东川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艳,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马金林,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袁天,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包统秀,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沙金元与被告马艳、马金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沙金元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金元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金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秦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生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