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沙金元与被告马艳、马金林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金元,马艳,马金林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409号原告:沙金元,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白世明,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东川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艳,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马金林,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袁天,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包统秀,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沙金元与被告马艳、马金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沙金元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金元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金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秦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生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