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旭与苏泽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苏泽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吉0204民初1640号原告:杨旭,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忠,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吉林��昌邑区。被告:苏泽新,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杨旭与被告苏泽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还款计划内容,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13万元及逾期利息(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5日苏泽新为原告杨旭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6年8月份偿还人民币9万元,同年10月份还款人民币9万元。自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1月1日,苏泽新已给付杨旭人民币5万元,余款13万元至今未给付,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苏泽新于2017年7月15日给付原告杨旭人民币65000元,于2017年8月15日给付原告杨旭人民币6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杨旭负担725元(杨旭已交纳),被告苏泽新负担725元,于2017年8月15日向原告杨旭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鞠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