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459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注册号110102010310316。法定代表人:褚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江湾三路28号自编8号楼第3层301-302房。法定代表人:梁智宇。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