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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云诉李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云,李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442号原告:邓云,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尚义号二支路**号附**号。被告:李升明,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在外务工,住四川省富顺县互助镇友爱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雄,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云与被告李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云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邓云负担。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