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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叶伟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叶伟常,康健强,叶茂平,遂川县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280号申请人: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冠瑞商业城17-22号。法定代表人郭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海斌,男,该公司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叶伟常,男,汉族,1978年3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遂川县。被申请人:康健强,女,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遂川县。被申请人:叶茂平,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遂川县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叶茂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叶伟常、康健强、叶茂平、遂川县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伟常、康健强、叶茂平、遂川县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总计价值4700000元的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遂川县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龙川大道御庭小区的A幢56、58、59、66、68号,产权证号为遂房权证遂川县字第××号的房产。冻结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二、查封被申请人遂川县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龙川大道御庭小区的A幢1、2号,产权证号为遂房权证遂川县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剑勇审判员  彭 丽审判员  肖如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