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周起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起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671号罪犯周起模,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当阳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昆铁中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起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9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2日作出(2003)云高刑复字第67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1年1月5日、2015年2月6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起模在2015年1月14日至2017年2月27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起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刘华锋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