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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戡与被告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戡,张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民初188号原告:刘戡,男,1991年7月10日生,住开原市。被告:张倩,女,1992年11月28日生,住开原市。原告刘戡与被告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倩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倩偿还欠款181800元;2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份,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106800元和75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倩未答辩,未举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两张,分别证明被告于2016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75000元,于2016年12月6日借款106800元,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借给被告7次款,被告于2016年11月26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75000元,约定2016年11月28日还清。被告在欠条上签名并捺印。2016年12月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金额106800元,约定2016年12月9日归还,被告在欠条上签名并捺印。后被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现下落不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刘戡与被告张倩的借款行为属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本金181800元,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即偿还原告刘戡1818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戡18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735元,由被告张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佟 伟审 判 员 高 琳人民陪审员 贾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