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与马立斌、海娜、马立贵、孙爱军、马静静、李莉、李贝、付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马立斌,海娜,马立贵,孙爱军,马静静,李莉,李贝,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刘菲菲,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立斌,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被执行人:海娜,女,1981年7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被执行人:马立贵,男,1980年1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孙爱军,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静静,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莉,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贝,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付丽,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16540元(含执行费8481元),未执行标的616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贝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房屋正在执行评估拍卖程序,其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了查封被执行人马立贵名下汽车,被执行人孙爱军名下汽车,被执行人付丽名下汽车的车户。因该被查封车辆本院尚未控制,导致车辆无法处置,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路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