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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建光与杜冬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光,杜冬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931号原告:李建光,男,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贺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冬冬,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河工科技园2号楼9层06号、15号房间。负责人:张国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光与被告杜冬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建光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