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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刚等两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刚,白玉表,白小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43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宇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永刚,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白玉表,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白小岗,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2017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刚、白玉表、白小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