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余之秀、方瑜等与江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之秀,方瑜,江宝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182号原告:余之秀,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方瑜,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益民,二原告亲属。被告:江宝明,男,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余之秀诉被告江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余之秀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秀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