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安立、郑州市奥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立,郑州市奥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191民督4号申请人安立,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郑州市奥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聚源国际13层1301号、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59554613。法定代表人郭军戈。申请人安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立称,被申请人郑州市奥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途公司”)拖欠其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18920元(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申请人安立已就本案提供了其与被申请人奥途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7日、30日签署的二份共计100万元借款的借据(上述两笔借款有雷永替申请人安立转账的银行明细等证明)及2017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奥途公司出具的借款10万元的收据,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其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18920元(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共计11189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郑州市奥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立借款本金一百一十万元及利息一万八千九百二十元(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共计一百一十一万八千九百二十元。申请费四千八百五十一元,由被申请人郑州市奥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