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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佘明月与谭仁清金仁碧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明月,谭仁清,金仁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佘明月,男,生于1950年1月15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仁清,男,生于1953年9月19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金仁碧,女,生于1960年5月27日,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佘明月与被执行人谭仁清、金仁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巫法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仁清、金仁碧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佘明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组成合议庭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巫法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万卿代理审判员  黄 鑫代理审判员  陈兴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茜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