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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财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拓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昊巨特殊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拓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昊巨特殊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财保243号申请人:重庆拓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6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昊巨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建新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刁孝华,职务:经理。申请人重庆拓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昊巨特殊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重庆拓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昊巨特殊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242.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王林提供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同街84号2单元8-2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拓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重庆昊巨特殊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242.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王林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同街84号2单元8-2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家佳[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