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2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理县新富源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剑申请支付令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理县新富源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3222民督19号申请人:理县新富源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世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郭剑,男,藏族,四川省理县人。申请人理县新富源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理县新富源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称,被申请人郭剑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申请人理县新富源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销售水泥,期间被申请人郭剑收取水泥销售款229,005.00元未交回公司,并于2016年7月28日向申请人出具金额为229,005.00元的欠条。要求被申请人郭剑给付申请人理县新富源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水泥销售款229,00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理县新富源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水泥销售款229,005.00元。申请费1,578.00元,由被申请人郭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建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