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国岭与陶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岭,陶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538号原告:赵国岭,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陶保林,男,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赵国岭与被告陶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赵国岭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岭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赵国岭负担。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