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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国岭与陶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岭,陶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538号原告:赵国岭,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陶保林,男,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赵国岭与被告陶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赵国岭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岭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赵国岭负担。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