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珂与周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珂,周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22号原告:徐珂,男,汉族,1977年5月3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刘高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属刚,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向阳,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徐珂诉被告周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珂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徐珂负担。审 判 长 赵拥军审 判 员 赵伟娜人民陪审员 杨鹏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