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30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光祖与周天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祖,周天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0民初398号原告:马光祖,男,1950年2月3日出生,哈尼族,居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告:周天洪,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原告马光祖与被告周天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光祖到庭参加诉讼,周天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光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香蕉款31000.00元(叁万壹仟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天洪2014年12月20日收购原告的香蕉3249件,共计63680.00元,至今只支付27000.00元,尚欠3668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2016年1月21日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被告写下尚欠31000.00元的欠条。期间被告并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给原告。2016年11月29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被告于当天写下欠条于2016年12月31日起每月支付3000.00元直至还清,但被告依然没有支付。直到2017年农历正月初三,原告找到被告家里,人不但不在家里,钱也没要到。周天洪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天洪收购马光祖香蕉,于2016年11月29日欠马光祖香蕉款31000.00元并约定每月支付3000.00元,但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周天洪收购马光祖的香蕉,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周天洪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周天洪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综上所述,马光祖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周天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马光祖的香蕉款3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周天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炳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