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南郊区三羊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与李悬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南郊区三羊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李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04号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三羊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育才北街11排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爱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悬东,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同煤集团有限公司四台矿技措队职工,住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F区23-1-6号。身份证号14020319740530081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进行了下列调查执行工作:1.经向银行多次查控,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2.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被执行人李悬东有工资收入。鉴于本案需分期履行,我院裁定从2017年3月起每月扣留3000元,直至扣足3474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以逐月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林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霍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