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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童文海与周耀烽、陈进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文海,周耀烽,陈进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1349号原告:童文海,男,1987年2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秋红,女,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原告童文海妻子。被告:周耀烽,男,199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陈进妹(别名陈俊妹),女,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童文海与被告周耀烽、陈进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文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秋红、被告周耀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文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周耀烽、陈进妹偿还童文海的红色小车起亚福瑞迪,车号闽F×××××的赔偿款40000元;2.由周耀烽、陈进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周耀烽于2016年11月15日向童文海借车(闽F×××××),因2016年11月17日凌晨3点到4点间,周耀烽驾驶一辆红色起亚福瑞迪轿车闽F×××××(车辆信息)在龙岩市××县姑田镇长××姑田隧道处,往姑田镇方向行驶撞到隧道边缘导致车辆翻车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周耀烽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无第三方。经修理厂鉴定车辆已无法修复。童文海与周耀烽对此次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协商认定车辆损毁残值为四万八千元整(48000元),并在周耀烽母亲陈俊妹的担保下保证双方共同遵守。周耀烽将损毁的车辆转让他人金额为10000元,赔偿高速公路损毁2000元,剩余8000元赔偿童文海,仍剩余40000元赔偿款未付。童文海多次要求周耀烽偿还赔偿款,但周耀烽均借故拖延至今。周耀烽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童文海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本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周耀烽辩称,欠童文海40000元赔偿款是事实。陈进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5日童文海将车牌号为闽F×××××号的起亚福瑞迪轿车出借给周耀烽。2016年11月17日,周耀烽驾驶该轿车途经长深高速姑田隧道处时碰撞隧道边缘,致使车辆损毁。经协商,童文海与周耀烽及其母亲陈进妹(别名陈俊妹)于2016年12月29日共同签订赔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闽F×××××号轿车损毁残值48000元,周耀烽将车辆变卖后已归还童文海8000元,仍欠40000元赔偿款未付。周耀烽的母亲陈进妹(别名陈俊妹)作为担保人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名。上述事实有童文海提供的赔偿协议书一份、龙岩TV视频报道光盘一张以及童文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秋红、周耀烽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童文海与周耀烽、陈进妹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童文海、周耀烽、陈进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协议签订后经童文海催要,周耀烽拒不支付童文海赔偿款40000元属违约行为,周耀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童文海诉请周耀烽支付40000元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进妹作为保证人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陈进妹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陈进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周耀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童文海赔偿款40000元;二、陈进妹(别名陈俊妹)对周耀烽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陈进妹(别名陈俊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耀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周耀烽、陈进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智盛附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树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保证方式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