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任金美与孙启东、李长海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美,孙启东,李长海,李丙连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174号原告任金美,女,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孙启东,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李长海,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李丙连,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任金美诉被告孙启东、李长海、李丙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任金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孙启东、李长海、李丙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金美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金美负担。审 判 长 王民报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董爱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闫 振书 记 员 赵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