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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晓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5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晓龙(曾用名朱小五),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7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晓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晓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朱晓龙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袁张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后杜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朱晓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3.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朱晓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被告人朱晓龙住所地县级司法机关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朱晓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吕某、郜某、梁某、肖某、王某、李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等证据。并以被告人朱晓龙系初犯,坦白为由,建议对朱晓龙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朱晓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晓龙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坦白,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晓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赵梅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时晓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