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代新付与肖阳、肖进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新付,肖阳,肖进宝,张新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新付,农民。被执行人:肖阳(曾用名肖停停),农民。被执行人:肖进宝,农民。被执行人:张新运,农民。代新付与肖阳、肖进宝、张新运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鄂0624刑初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阳正在服刑,肖进宝、张新运家庭生活困难,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2016)鄂0624刑初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