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法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春秀、刘庆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秀,刘庆勇,曾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法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秀,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刘庆勇,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曾珍,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麻州中心小学教师,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庆勇之妻。本院在执行王春秀与刘庆勇、曾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庆勇、曾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