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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9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唐张强与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唐朝清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唐朝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9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3493R。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朝清,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唐朝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202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