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执1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郭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张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1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96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徐某,女,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5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焱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