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6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州沛腾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庆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沛腾贸易有限公司,陈庆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6555号原告:广州沛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6号7C1房,组织机构代码07211802-4。法定代表人:肖双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莲,系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海,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沛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沛腾贸易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沛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66元,减半收取计3433元,由原告广州沛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俊燊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应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