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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弓家然与被告交城县鑫源水泥熟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家然,交城县鑫源水泥熟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316号原告弓家然,男,汉族,交城县人。被告交城县鑫源水泥熟料有限公司。负责人不详地址:交城县覃村。原告弓家然与被告交城县鑫源水泥熟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弓家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505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份,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拉运工具,加固熟料拉链机支柱等,现制磅及其他零星工程,费用有的按日工200元计算,有的为包工,待工程完工后结清。2014年9月29日工程完工,产生劳务费用工60579元。被告验收后,只付给原告10000元,余款迟迟不予支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声称资金紧张,一再拖延,至今未付,因此原告诉于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不明,且本院送达诉状等法律文书时,无人签收,致使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弓家然的起诉。诉讼费1064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铭人民陪审员  宋大挺人民陪审员  苏吉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