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王雁冰、杨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王雁冰,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王雁冰。被执行人:杨琴。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雁冰、杨琴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云昆明信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650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查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了查封,暂不能变现;到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有车辆,本院已在车管所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