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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中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中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3号被执行人:杨中仁,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杨中仁罚金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刑初63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追缴被执行人罚金16000元。以上标的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16000元罚金。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刑初631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