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彬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彬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330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彬,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住四川省邛崃市,案发前系邛崃市大同乡卫生院院长。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彬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忠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唐彬担任邛崃市大同乡卫生院院长,主持卫生院全面工作,包括公共卫生、药品采购计划审核、日常管理等。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唐彬利用其担任大同乡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该卫生院药品采购过程中,明知邛崃本地企业成都天兴医药有限公司、成某草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有希望增加药品购进量的请托,仍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两公司给予的药品现金回扣共计五万元。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唐彬主动到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彬主动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彬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的邛崃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被告人唐彬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任职文件及邛崃市大同乡卫生院相关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缴款票据、被告人唐彬通话记录、大同卫生院西药购进清单、成某草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相关材料及计算回扣清单、回扣明细表、天兴公司企业资质相关材料及关于药品回扣相关资料、2013年1月至2016年3月回扣现金日记帐复印件,证人秦某、王某、孟某、寇某、郑某、冯某、杨某、廖某的证言,被告人唐彬所书“自首材料”及其在邛崃市检察院所作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药品销售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彬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彬在案发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被告人唐彬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在提起公诉前已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根据被告人唐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彬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彬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对被告人唐彬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没收(由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巫元理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人民陪审员 彭碧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小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