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秀君与长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君,长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169号原告陈秀君,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长岁(XX),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陈秀君诉被告长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秀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83.37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1.68元,由原告陈秀君负担。审判员 朝鲁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