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榆、陈山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榆,陈山福,郑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榆,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华,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山福,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学斌,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陈榆因与被上诉人陈山福、郑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15日,上诉人陈榆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陈山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榆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上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陈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惠珍审 判 员 翁兆聪代理审判员 戴维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宝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