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曾用名张君),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月1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于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及其辩护人李建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张军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张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军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张军与被害人张某在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北关口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张军将被害人张某推倒,致其第6颈椎棘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张军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调解书。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明:我在帮李某2倒垃圾时,垃圾车失控将“尚妆国际”的耿某撞倒了。我丈夫张某找张军说理时,张军把我丈夫推倒在地。(2)证人李某2证明:在倒垃圾时我的三轮摩托车失控了,将“尚妆国际”的耿某撞倒,耿某的丈夫张军到后将张某推倒在地。(3)证人耿某证明:2016年5月31日10时许,一辆摩托三轮车失控冲到我们店门口将我撞倒在地上,张军来后和撞我的中年妇女以及她的丈夫发生争吵。这个中年妇女的丈夫直接爬在我店门口的台阶上。(4)证人李某3证明:我到“尚妆国际”店门口时,见到有一辆拉垃圾的三轮摩托车头朝东停在我们店门口,耿某面朝西坐在店门的中间,一个老头侧着身脸朝下躺在店门口的台阶上。(5)证人韩某证明:有个垃圾三轮车冲到我们店门口将我们老板娘耿某撞倒在地上,耿某的丈夫张军来后和一个老头发生冲突,张军就掐着老头脖子的后边往前推着叫他去看倒在地上的耿某,张军把他推到“尚妆国际”门口的台阶那之后就把手松开了,张军松开手后,那个老头自己倒在了台阶上。3、被害人张某陈述:在“尚妆国际”门口有个年青人在打我妻子,我上去阻拦时被那个年青人掐着我脖子后边并将我推倒在地,我的头部磕在“尚妆国际”门口的台阶上,当时我的脖子就不会动了,后被送到医院。4、被告人张军供述:我妻子耿某被拉垃圾的三轮车撞伤,我很生气,就从背后用右手卡着那个男的脖子往我媳妇那推,结果到店门口时我刚放下手,那个男的自己倒在店门口的台阶上,我让他起来,他不起来,民警和“120”车来后把那个男的送医院了。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张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监控视频。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军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杜彦萍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晓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