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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马绪惠、黎振贵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绪惠,黎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63号申请执行人马绪惠,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被执行人黎振贵,男,汉族,1954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马绪惠申请黎振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126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绪惠于2017-1-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阳执行员 陈 立执行员 包玉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